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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607******,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街**号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安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粤V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号牌为粤V****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道路段时,碰撞到**村**庙和黄某甲房屋,造成**庙和黄某甲房屋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对安某某提取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安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6.5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鉴定,安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安某某赔偿了黄某甲及**村老人组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黄某甲及**村老人组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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