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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132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告人告知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2013年2月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后,长期持该卡大额透支使用、刷卡套现。被告人安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在欠有大量外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持该卡大额透支用于日常开销。该信用卡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安某某至今仍未还清透支款项。截止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安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7667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用卡申请表、催收信息、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雷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新

                                   书记员:闫海宁

                                   2021年1月21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社,

    联系电话157********;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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