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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户。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7日被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安某某于2012年9月1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37********,信用卡开通后透支使用,在2013年9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促到报案日再无还款,截止报案日共欠本金28309.37,利息9546.57,本息合计37855.94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13日予以偿还。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2年7月2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额度20万元,卡号48959202********,信用卡开通后透支使用,2013年9月13日还款1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促到报案日再无还款,至报案日共欠本金150049.3元,利息52212.4元,本息合计202261.7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13日予以偿还。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81699000********,信用卡开通后透支使用,2013年5月4日开始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到报案日再无还款,截止2014年11月24日共欠本金112911.73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9年9月20日予以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金额29.127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其中银行催收录音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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