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家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古蔺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安某某,因发现野猪啃食自己借用邻居陈某某家小地名凉水井土地内种植的红苕,故从自己家将一根规格为10平方毫米、长约200米的铝芯电线牵出至陈某某借给其种植红苕的土地,并用铁丝非法连接安装电网,每天18时许至次日6点半期间通电,准备猎捕野猪。2019年10月23日,被维修电网的工作人员发现,在此期间未造成后果。经聘请古蔺县电力公司大村供电所相关资质人员对安某某家牵出电网的输入和输出电压进行鉴定:安某某家牵出电网的输入电压为1000OV,输出电压为220V,安某某户的电压为220V,系正常状态;安某某家的电网上的电线,规格为10平方毫米、长约200米的铝芯线能够正常通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非法安装电网用于防护庄稼被野生动物啃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雄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1页。

3.安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