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婷,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和妻子任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六小对面公交站点过马路时,其妻子任某某推搡的婴儿车前轮被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公交车碰坏,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执勤交警现场调解,当日15时许,马某某驾驶公交车拉载安某某和任某某向固原市人民医院方向行驶时,安某某和任某某在车辆经过减速带时摔倒,安某某随即走到马某某的驾驶座位置辱骂马某某、并用手撕扯马某某的胳膊,在马某某阻止时,安某某又用手拉拽公交车方向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残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法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案发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沙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264****。

2.侦查卷壹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