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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排**号,住河北省新乐市**路**宾馆。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安某某以经营新乐市南环东路某宾馆的便利条件为魏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组织的卖淫团伙介绍嫖客86次;为卖淫女郭某某介绍嫖客5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在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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