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2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镇***村,务农。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安某驾驶陕E*****/陕E****重型半挂车沿西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附近时,因雨天路滑,刹车时导致车辆失控,车辆滑行至**派出所门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某甲驾驶的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韩某甲及乘坐人张某某二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派出所门楼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第20193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甲、张某某均无责任。经鉴定,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金额为8500元,**派出所门楼损失金额为8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某某、屈某某、韩某乙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危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瑜娟
附:
1.被告人安某现被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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