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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在其前方道路边步行的被害人郭某甲(男,殁年51岁)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并在原地等候;被害人郭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樊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安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襄阳市襄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联系电话:1398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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