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冀T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县景新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发生。经景县交警大队调查及认定:在此事故中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的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博
检察官助理:孟凡玺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887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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