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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到唐县公安局投案,于同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县东显口村三座佛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边某某受伤,乘坐电动三轮车的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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