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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0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0时2分许,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3的重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武当山特区太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经太和医院武当山分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事故。2019年11月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11月7日经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安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8日,经再次询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双方仍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家属陈述;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照片;6.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责任事故认定安某某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在犯罪后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少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小区**栋**单元**楼,联系电话1517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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