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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74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受雇于姚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黄浦区海神庙附近一出租房内的工作室,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2张营业执照,再利用营业执照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并将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营业执照等资料上交给姚某某后离职,期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余元。2019年5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再次受雇于姚某某的工作室,带领田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并将上述材料上交给姚某某,期间被告人安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经查,2019年2月1日至3月30日,郑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家中多次被他人以在“排列5”APP投注获利的名义骗取人民币38万余元;2019年3月至7月,被害人祝某某在广东省东尧市南城区家中多次被他人以在“排列5”APP投注获利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郑某某被骗的赃款中有人民币5万元,祝某某被骗的赃款中有人民币12万元均经田某某办理的对公账户银行卡进行转移。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交易明细、微信和QQ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开户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祝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及同案犯田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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