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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赵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楼**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楼**号。

上列二被告人于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乘坐飞机前往****,到****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装在水果箱内通过快递邮寄回西安市,后二人飞回西安。7月12日20时许,二被告人在本市莲湖区***路转盘西北角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包裹内用磨黑钙盐袋包装的毒品K粉六包,经鉴定净重共计2256.16克,均含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3.快递面单、物流流程、人员轨迹等书证材料;4.毒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安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抓获、查获视频;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赵某某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氯胺酮2256.16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12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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