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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5********,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5********,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7********,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4********,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白某某、吉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白某某、吉某某、杨某某等人从雷某某锦城镇西街桃源168酒吧往西环路方向行走,当行走至西街烙锅洋芋商铺门前公路上时,因安某某差点被驾车前往金玉皇室歌城的龙某某撞到,双方发生口角。龙某某叫安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人在原地等待,并前往金玉皇室纠集苏某某、候某某等人返回西街烙锅洋芋商铺门前公路上,与在此等候的安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吉某某使用砖头打对方,安某某、白某某使用拳头打对方,杨某某拉抱双方人员。龙某某等人不敌安某某、白某某、吉某某等人退至金玉皇室歌城门口与安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人谈判。谈判过程中,苏某某用从“风味串串香”烧烤店抢来的菜刀砍伤白某某右手手臂后,再次引发双方打斗,双方手持石头、空啤酒瓶相互殴打。后龙某某等人仍不敌安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人,分别向西环路上、下方逃跑,安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人在后追击,后因对方人员逐渐增多,安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人担心不敌对方而返回向内西环十字路口下方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白某某、吉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白某某、吉某某、杨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白某某、吉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白某某、吉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正副本二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四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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