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家院子**单元**室。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4198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号**室。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的朋友孙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街子**号“**装饰”公司楼下院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后协商未果,该车车主遂电话报警。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酒泉路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原某某、辅警刘某某、窦某某前往处警,民警欲将孙某某移交交警部门调查处理时,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在上述地点,推搡民警原某某,被告人安某某用拳殴打辅警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从后抱住辅警刘某某腰部后二人倒地。经医院诊断,民警原某某部扭伤,辅警刘某某胸部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警受伤部位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证明、门诊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向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处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琼莺
书 记 员:曹 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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