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2011年7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5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安某某通过指派被告人李某某给吸毒人员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12克,被告人安某某非法获利200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安某某指派李某某在自家巷口给伏某某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38克,被告人安某某非法获利15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与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安某某电话联系伏某某、指派李某某递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安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收安某某指派给吸毒人员递送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强

检察官助理:何睿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4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证人名单1份

6.证据目录1份

7.换押证3联

8.物证12类、涉案财物管理工作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