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85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农民。2003年因强奸未遂被蒲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2015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11日因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
弥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6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务工。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8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弥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晚和11月12日晚,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在建**高速公路先后两次将**桥南侧100米处和**村北侧涵洞口上方共3块铁质法兰盘(铁盖板)盗走,后销赃于一流动收废品的人,获得赃款150余元,被盗法兰盘经鉴定价值为4491元。
2.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安某某窜至在建**高速公路(K67+900米)与通村路桥下桥墩处,将工地上128米铜质电缆和20米铝质电缆盗走,后将铜质电缆销赃于**镇街道被告人弥某某处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得赃款4912元。被盗铜质电缆经鉴定价值10105元,铝质电缆经鉴定价值151元。
3.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安某某窜至在建**高速公路**村**组西侧涵洞口处,将工地上72米铜制电缆盗走,后销赃于**镇**村**组村民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某某”)处, 所得赃款900元,被盗铜质电缆经鉴定价值5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边某某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弥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安某某、弥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法院判决书(2015)蒲刑初字第00095号、蒲公(翔)刑罚决字[2019]784号、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 ;4.证人范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蒲价认定[2020]3号;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弥某某、王某某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弥某某、王某某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化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弥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3册及零散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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