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3********,土家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现住凤冈县**镇**园。因擅自经营公寓,于2015年4月1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赌博,于2017年4月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肖某某、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安某某、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因被告人何某甲家住房被征地拆迁,何某甲租用了凤冈县**镇**社区**组何某乙家住房一楼临时居住。2015年初,何某甲在其租房内放了三台麻将机供当地人打麻将,偶尔也有人去赌“干子宝”。被告人安某某在凤冈县**镇**赌博期间与何某甲相识,认为何某甲的租房适合开设赌场,于是安某某就邀约被告人肖某某、何某甲一起在何某乙的租房内开设“干子宝”赌场。后安某某、肖某某、何某甲合伙在凤冈县**镇**社区彰教坝组何某甲的租房内开设“干子宝”赌场约七天左右。三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还将赌场转移到凤冈县**镇**社区彰教坝组何某甲家老房子处、潘某某家老房子处各开设了一晚上。赌场开设期间,主是凤冈县、德江县、务川县的人参赌,每天参赌人员平均约30人,有专人负责抽头和赔付。赌场主要以“抽红单”的方式抽头,遇“红单”时按赢钱总额的5%左右抽头渔利,共计抽头十万左右。抽取的钱除去各种费用后被安某某、肖某某、何某甲共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何某乙等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何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何某甲、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贵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共9册,随案移送光盘共15张。
3.何某甲、肖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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