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11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0021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龙山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由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68032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由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驾驶辽A****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十马路路口违反禁令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在此执勤的沈阳市铁西区交警大队民警李某某处理该违章行为时,被告人安某某拒不配合,拒绝出示驾驶证,推打撕扯民警李某某,被告人代某某用手挠、手掐、撕打民警李某某,将李某某打伤并致其倒地,导致李某某的手机、眼镜、执法记录仪损坏,造成其右上臂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具的证明、沈阳市公安局内部传真电报、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货运机动车辆限时行驶的通告、被害人李某某警官证复印件、被害人李某某就诊病历材料;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琳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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