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严某某、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结伙被告人严某某、倪某某至射阳县兴桥镇日新村七组的麦田内,以强光照射、网捕的方式捕获野鸡8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8只野鸡为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得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被告人严某某、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安某某、严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严某某、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严某某、倪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严某某、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48522****);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014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5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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