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街**组。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月21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甲与秦某飞等人在思南县青杠坡镇街上盐仓坝坝(小地名)处吃宵夜,安某甲饮2瓶劲酒(2.5两装)。21日0时许,秦某飞等人离开,安某甲又与安某乙、张某某、安某等人一起吃宵夜,又饮1瓶镇酒(2.5两装)。宵夜过程中,张某某、安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将相关人员带来现场。同日05时55分许,安某甲不服劝架被打,便驾驶贵C9****号轻型栏板货车载着张某某从其位于思南县**镇大唐社区的家往思南县公安局青杠坡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228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青杠坡镇大唐社区派出所门口路段)处时,当场被思南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甲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49.16mg/100mL。
2020年7月31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秦某飞、安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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