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南环新村**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曾用名:安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7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陈阁村张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8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信陵东路城关初中院**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6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都市明星花园*期*号楼,唐**(另案处理)因宋巧莲在网上评论其发布的抖音一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即该唐抱着其前夫的遗像在宋**家门口、楼道口烧纸。被告人安*、唐**、唐**、安**跟随唐**强行进入宋巧莲家中,唐**与宋**互相辱骂后发生撕扯。经鉴定宋**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乔**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的陈述;4.被告人安*、安**、唐**、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安**、唐**、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安**、唐**、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安*、安**、唐**、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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