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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李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门**室)。2017年12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被告人羡春伟,曾用名:羡春伍,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社区**小区**组)。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2018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杨静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羡春伟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安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广场附近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8克冰毒。

2.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湿地大桥桥下路边以人民币2,000元向王某某贩卖2克冰毒。

3.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大厦对面的中石油加油站路边以人民币1,000的价格向李某某、羡春伟贩卖冰毒1包,重约1克。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大庆高新区**汽配城一处网络运营中心商服灯箱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2克冰毒。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室内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向羡春伟贩卖2.5克冰毒。

2.2019年9月22日17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室内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羡春伟贩卖5.5克冰毒。

3.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羡春伟贩卖0.3克冰毒。

4.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医院以人民币1,100价格向羡春伟贩卖0.7克冰毒。

5.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室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0.2克冰毒。

6.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室内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羡春伟贩卖冰毒0.3克。

三、被告人羡春伟的违法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羡春伟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内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5包,重1.5克。   

2.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羡春伟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0.9克冰毒。

3.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羡春伟在黑龙江省安达市*甲小区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某某博贩卖0.2克冰毒。 

4.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羡春伟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街*乙小区的路边,其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黑J****9)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5.2019年11月5至6日期间,被告人羡春伟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街*丙小区路边,其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黑J****9)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6.2019年11月8日夜间,被告人羡春伟在大庆市高新区**大厦对面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边,其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黑J****9)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

四、被告人杨静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静在大庆市龙某某**产业园区一处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贩卖0.5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安某某贩卖冰毒4次,共计13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6次,总重9.5克;被告人羡春伟容留他人吸毒3次,贩卖冰毒3次,总重2.6克;被告人杨静贩卖冰毒1次,重0.5克。

经侦查,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抓获;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羡春伟在安达市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抓获;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静在大庆市肇州县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抓获;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10份、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说明2份、指认照片9张、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单、房屋租赁协议书、大庆市**医院住院病例、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9份、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羡春伟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羡春伟、杨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笔录;

2.证人雷某某、某某博、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羡春伟、杨静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羡春伟、杨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羡春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静、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杨静、李某某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海军

检 察 官:孟春光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羡春伟、李某某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杨静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4册;

3. 视频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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