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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与他人共同于2016年2月至8月间,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被害人季某某、卢某某写下金额虚高的借条并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再以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违约,采取网签房产、上门要债、虚假诉讼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并恶意垒高债务,以此骗取被害人季某某、卢某某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1.被害人季某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2月17日到上海市**路**号**大厦**室向被告人安某某及杨某某、郎某某(均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分12期共归还24万元。当日安某某、杨某某、郎某某要求季某某签订金额为32万元、期限为一个月的借款合同,并将季某某的房产网签及扣押了季某某的房产证。后郎某某带季某某至银行虚假走账32万元并收取0.8万元的好处费,其中17.32万元转入安某某银行账户,季某某实际得款13.88万元。

2016年2月20日,因被害人季某某向被告人郎某某索要房产证,郎某某以此要求季某某立即还款25万元,后季某某借款21万元还给郎某某并拿回房产证。安某某等人实际骗取季某某7.12万元。

2.被害人卢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到**大厦杨某某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安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还款1.8万元。当日安某某、杨某某等人要求卢某某写下债权人为安某某、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后王某某等人带卢某某至银行虚假走账40万元,卢某某实际得款1.5万元。

2016年7月,被害人卢某某在偿还6000元利息后,无力还款,被告人安某某遂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卢某某还款15万元,并称可以找人为其“平账”。2016年7月8日,安某某、杨某某等人安排程某某(另案处理)出面借款给卢某某,实际仍由安某某、杨某某出资。双方约定借款30万元,借期一个月,到期还款75万元。当日安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要求卢某某签订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的借条。后程某某到银行虚假走账100万元,再由杨某某、安某某等人用POS机刷走90万元,卢某某实际得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卢某某无力还款,安某某遂指使程某某到卢某某家中贴条子,并指使程某某于2016年8月以借条金额100万元向卢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某某被诈骗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从安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处借得11.5万元,归还利息0.6万元,安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要求卢某某归还100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卢某某89.1万元但未得逞。

被告人安某某与杨某某、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本市静安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7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相关银行流水、借条、收条、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信息、相关民事诉讼材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郎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既遂部分数额巨大,未遂部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部分诈骗行为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 阮晓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部)。

2.侦查卷宗一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案犯身份卡一份,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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