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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徽省界首市某某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单位界首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282597080****,单位地址安徽省界首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1********,系**公司工作人员。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界首市**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0月,被告单位界首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李某某(身份未核实)虚开常宁市**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2份,价税合计18009750元,税款合计2341267.5元,上述税款均已被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界首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于2018年11月13日退缴违法所得23412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工商注册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公司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界首市**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款合计234126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玭

2019年7月31日

附:

1.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的联系方式1819668****。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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