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宗某某。
诉讼代表人卞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天长市**铜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已病故)的委托,在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一姓张男子两次虚开销货单位为江苏**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2599976.40元,税额合计377772.89元,从中非法获利66200元。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受票后,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77772.89元。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天长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按指定时间到案;并退出违法所得6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李某某死亡证明、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营业执照、江苏省金坛市国家税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天长市国家税局稽查局关于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案件的移送书及处理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祥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