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广州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87号 

  被告人安广州,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沿河县******组。犯盗窃罪,2017年被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广州盗窃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安广州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实施盗窃,由李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安广州则通过攀爬电梯口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幢**江某某住处,将该房间卧室衣柜内的现金900元偷走。

2020年11月20日15时许,民警在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安广州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广州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广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广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现金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广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广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广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江平

                                               检察官助理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安广州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