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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7月间,在西青区**镇**大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内,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安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田某某、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虚构身份并编造可高价收购网络平台的方式,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签订多份网络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支付的服务费1346000元、骗取被害人苏某某支付的服务费226000元,被告人安某某后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充他人虚构高价收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支付的服务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安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永亮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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