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安天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庄坝一出租屋。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刑后于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庄坝一出租屋。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减刑后于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天某、徐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安天某、徐某某在本市南明区绿苑小区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在之机,盗窃周某某停放于此的立马牌电瓶车一辆。安天某、徐某某将电瓶拆下卖得300元,后二人钱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安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天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配合民警抓获同案被告人安天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安天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安天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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