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国龙故意杀人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安国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6********,满族,初中文化,厦门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沟**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月23日被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3月3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国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安国龙通过“酷我聚星”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以“吴昊”之名追求被害人胡某某未果。2019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国龙欲和被害人胡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做个了断,将被害人胡某某约至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聚泰大厦顶楼天台见面。期间,因被害人胡某某拒绝被告人安国龙放弃工作一同回承德的要求,被告人安国龙使用其事先准备的裤腰系带从身后勒住被害人胡某某颈部致其倒地后松手。随后两人离开顶楼平台至顶楼20楼和18楼之间的楼梯转台处交谈。期间,因被被害人胡某某的言语激怒,被告人安国龙不顾被害人胡某某的挣扎,用右手持续掐住被害人胡某某颈部至其无力反抗身体瘫软后松手。期间,被告人安国龙趁机转走被害人胡某某手机微信中1000元人民币。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安国龙乘坐出租车将被害人胡某某带离现场送医救治。

下车时,因被害人胡某某趁机以口型向出租车司机求救。被告人安国龙随后在本市湖里区围里宸鸿门诊部附近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颈部被人勒、掐后出现颜面部皮肤广泛散在点状出血及双眼球结膜出血等典型窒息征象,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联系手机、提取的被告人、被害人身体擦拭物等物证;

2.被害人就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岳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安国龙的供述与辩解;

6.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龙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国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安国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邱晨帆

                                           检察官助理:张雨墨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安国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3.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