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国山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安国山,男,男,彝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2015年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国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晚,被害人袁某某邀约其朋友在会泽县金帝KTV为其庆祝生日,凌晨0时许袁某某走到被告人安国山、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所在的包房,因袁某某在包房内骂了一句,被告人安国山等人便丢啤酒瓶砸向袁某某,袁某某面部、眼睛被啤酒瓶砸出血,随后袁某某被其朋友拉走就医。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住院材料等;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6、被告人安国山的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安国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安国山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宗2册,卷外材料12页,光碟4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