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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华国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安华国,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安华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安华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华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华国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微信上斗地主,因刘某某拖欠安华国赌资,双方存在纠纷。2020年2月27日晚上,双方约定在苏州市相城去黄埭镇京沪高速与太阳路交汇处东南侧树林见面,见面后双方互殴,安华国使用工具将刘某某手臂、大腿、肩部、手背划伤。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损伤的创口长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安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华国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华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华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华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华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华国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华国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安华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梅英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华国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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