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17号
被告人安兴金,男,197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61977********,彝族,文盲或半文盲,住会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兴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0月15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安兴金与村民安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李某某家中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安兴金与安某某发生争执,中途回家的罗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女婿)从中拉劝,并将安兴金送回家。安兴金回家后认为自己被罗某某欺负,心存不满,便拿上家中菜刀去找罗某某。安兴金在村民李某某家中找到罗某某后,认为在别人家动手不好,便与罗某某一起在李某某家玩耍,待罗某某回家时一起与其回家,在罗某某卧室内,用菜刀砍杀罗某某头部、颈部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安兴金在骆龙村1组大浪滩(小地名)准备自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兴金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8年11月1日
附:案卷材料2卷,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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