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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宇某某非法拘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81号

被告人宇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2001********,汉族,群众,**学生(其学籍在**中学,现在**中学借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庄组**号,现住地同。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宇某某与杨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被害人陆某某(未成年)在合肥市步行街相约吃饭时,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宇某某将被害人陆某某说其坏话的事告诉其男友吴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吴某某与被告人宇某某预谋晚上报复陆某某,后吴某某邀约陈某某、刘某某(均未成年,且与陆某某有矛盾,另案处理),刘某某邀约徐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吴某某安排被告人宇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蓝鲸国际三楼的网络玩家设计师酒店开好房间,并安排杨某某将被害人陆某某骗到酒店。被害人陆某某到酒店房间后,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均对陆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以上人员不让陆某某离开房间并不让其与外界联系,时间长达两、三个小时,后陈某某持酒店的玻璃杯将陆某某头砸破之后,陈某某手部被玻璃划伤,陈某某到酒店楼下包扎,被害人陆某某趁酒店保安到房间查看之际逃跑出房间,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学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

2.​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同案犯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515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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