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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宇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宇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7日被告人宇某某成立行某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宇某某任合作社法人代表。2016年至2017年9月,宇某某及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营该合作社期间,拖欠工人刘某某等人工资共计275966元,2017年9月28日晚宇某某将奶牛全部卖给习某某,后携妻子王某某逃匿2020年1月22日刘某某等人申请劳动报酬一案已有行某某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仲裁裁决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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