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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宇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宇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行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23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行某某**村南路段时,与停驶于公路西侧刘某某驾驶的冀A*****重型水泥罐车的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53mg/100ml,已达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宇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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