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宇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道**号**室,现住本市包河区桐城**路**号**公寓**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宇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与北二环交口北侧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宇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宇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宇某某现租住本市包河区桐城**路**号**公寓**座**室,电话1350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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