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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1167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地和现住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宁某甲在重庆市城口县周溪乡鹿坪村5组小地名“阴坡”的自家林地内,看见外形漂亮的一只疑似红腹角雉,遂自制十余个塑胶圈套猎捕该疑似红腹角雉后带回家中饲养。尔后,宁某甲将猎捕的疑似红腹角雉放置于其父亲宁某乙家中饲养。2019年7月31日,民警从宁某乙家中查获并扣押该只疑似红腹角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甲猎捕的为红腹角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宁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宁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395号物证鉴定书;

5.搜查、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在犯罪后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徐  灿

 2019 年12 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住城口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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