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0********,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乡**村**屯**排**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宁某甲与宁某乙(另案处理)二人合谋将位于**乡**村**的村集体草原非法开垦9.845公顷,持续种植农作物,改变草原用途,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宁某乙、胡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丁、郭某某、李某戊的证言;
3.户籍信息、证明、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收据、违法开垦统计表、情况说明、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使用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甲现在**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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