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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6********,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3月3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内发布出售公民信息或口罩的虚假消息,先后7次骗取他人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人民币共计3211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宁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天津市津南区居民刘某甲人民币500元。

2.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宁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辽宁省大连市居民杜某某人民币750元。

3.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宁某乙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天津市滨海新区居民赵某某人民币125元。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宁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海南省海口市居民蔡某某人民币756元。

5.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宁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天津市津南区居民蔺某某人民币130元。

6.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宁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天津市西青区居民刘某乙人民币300元。

7.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宁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天津市津南区居民李某某人民币65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宁某甲于2020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截图、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蔺某某、赵某某、杜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为谋取利益,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在家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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