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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宁某甲以300元一天的费用租借***镇**村宁某乙家地下室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接着又以每人每天300元的工资喊陈某某、段某某来赌场帮忙,由陈某某做“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段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最后宁某甲先后联系了张某某、肖某某、宁某乙、宁某丙等人来赌场参与赌博。2月28日和29日,张某某、陈某某、宁某己、肖某某等人来到赌场。宁某甲让张某某等人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方每注最低投注100元,上不封顶,“和手”陈某某负责发牌并根据每把赌桌上赌资金额多少,每把抽水50元至200元不等,抽到的水钱汇总后交给宁某甲。经查:2月28日,宁某甲共从赌场抽到水钱5000余元人民币,2月29日抽到水钱4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丁、宁某庚、段某某、宁某己、陈某某、宁某戊、宁某丙、肖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赌博并提供场所,安排人员负责发牌、抽水、放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立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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