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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30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26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30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宁某甲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同年6月3日,李某某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9日,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30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宁某甲、宁某、陈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年8月22日,杨某某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宁某甲将其名下位于建宁县**镇**新村**号房产以总价33.14万元出售给刘某甲,所得款12.89万元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余款20.25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宁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情况说明、建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收条、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余某某、黎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甲拘役6个月,如果在审判阶段,宁某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达潘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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