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92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30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上至9日凌晨,被告人宁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旧分院**层商铺**号**美容美发店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宁某乙、宁某丙(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氯胺酮。同年4月25日,民警在上述美发店内抓获被告人宁某甲,当场起获作案手机一台。宁某甲的毛发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检察官助理:陈茵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散页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