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915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常熟市**镇**村(**)**浜**号。被告人宁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宁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宁某甲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甲2020年**月**日21时许,酒后至常熟市**镇**村(**)**浜**号踢踹陈某甲家大门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陈某某报警后,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警辅霍某某前往处警。因宁某甲拒不服从刘某某的传唤指令且现场人员较多,刘某某两次呼叫增援。后刘某某对宁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宁某甲仍拒不配合,采用扑摔、踢踹、推搡等方式阻碍刘某某及多名警辅依法执行职务。
被告人宁某甲于2020年11月3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投案。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宁某甲在辩护人阚露露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均系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霍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执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政维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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