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49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507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宁某甲醉酒驾驶桂NTV****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长龙长新街50号路段路段时与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D0****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宁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宁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宁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联系电话188*******)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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