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号,现住邵某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许,邵某市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邵某市**栋**单元**房被告人宁某某家中卧室床下搜出火统1把、弓弩1把。被告人宁某某曾使用该鸟铳打猎。经鉴定,该鸟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户籍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