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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0********,汉族,大学文化,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未执行刑事拘留、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丁某某(另案处理)先后购买平顶山市高新区**贷款公司、成立平顶山市湛河区**小额贷款公司,被告人宁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法律顾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园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为担保方,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月息为1.5分至4.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平顶山市审鑫会计事务所审计: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吸收储户资金总额10168.6万元,涉及人员225人,至今未对付本金8932.8407万元。

被告人某某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法律顾问,分管风控部,负责吸收存款客户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的起草、拟定、审核工作,并积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公司融资政策,个人累计非法吸收存款274万元,涉及14人,未兑付金额245.415万元,提成1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玲

 检察员:王  珂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河南省郏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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