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宁某某担任该公司股东、副经理,李某某(已判决)担任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被告人宁某某明知该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伙同张某某虚构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发电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的事实,安排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承诺以月利息1%-1.7%还本付息,吸引投资人投资,经云南财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共向6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449700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557042元。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宁某某在在郑州市**市**号线华南城地铁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宣传折页、记账本、银行卡等;2.书证:抓获经过、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书、还款计划书、承诺函、委托付款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洪某某、潘某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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