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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3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33分,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至贵州省贵阳市。二人从昆明南站乘坐G***次高铁运输毒品至贵阳北站时被查获,现场查获冰毒两罐,净重53.36克;麻古一包,净重28.67克。后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毒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抓捕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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