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山西省临汾市饶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本市城中区滨江路与小南路交叉路口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K粉”(净重0.74克)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交易完毕,二人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依法从购毒人员杨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K粉”一小包(净重0.74克)、从被告人宁某某身上依法扣押到疑似毒品“K粉”二小包(净重0.72克)、毒资人民币450及作案手机一台。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携带及贩卖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广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公安机关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